嵊州城中村改造改出事情了,有人表示不服,

9名“外嫁女”状告嵊州市政府,请求享有平等补偿权并审查文件合法性

3月7日上午,绍兴中院开庭审理了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周某等9人诉嵊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去年3月,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工作。据记者调查,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补偿政策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详见本报年1月4日报道《“外嫁女”拆迁补偿安置权益谁来保护?》)。周某等9人都是该村的“外嫁女”,自年10月起,她们数次与被告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被告依法拆迁、依法单独立户给予补偿安置未果后,周某等9人将嵊州市人民政府起诉到绍兴中院,请求法院判令她们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派出机构三江街道发布的有关桥南社区房屋征收三公告、三公示及一系列文件行为已经构成征收决定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嵊州市人民政府并无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对于《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的周某等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无法享有单独立户资格的情况,原告代理律师称,《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男女不同权,明显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截至签约补偿时,此案所涉及土地仍旧是集体土地,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也主要针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也是根据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告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拆除原告房屋、支付补偿款,其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

对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周某等9人的户口虽然还在本村(社区),但已经外嫁,于是将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户计算,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也一并计算在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中。

庭审结束后,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无调解可能,合议庭决定择期作出宣判。

(图文无关)

年1月4日,嵊州也因为这事上了浙江法制报嵊州村妇投诉:拆迁补偿为啥男女不同权

不久前,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村(包括马桥、高家、笆弄等自然村)村民向记者反映,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户口还在村里的“外嫁女”不按一户单独计算安置补偿面积,哪怕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尽管拥有本村独立户籍、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与同村男性村民相同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到相同的安置补偿政策。

“外嫁女”:为什么我们没有单独立户资格?接到村民的反映后,记者赴嵊州进行了采访调查。采访中,家住马桥村的“外嫁女”单英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今年3月份印发的《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有一条规定:已嫁出本村(社区)但户口未迁出人员(包括其子女),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所在户计算;父母已去世的,列入兄弟或姐妹户计算,不另行立户。

据她反映,此次城中村改造以户为单位,一户最高安置面积是40平方米。因为不能单独立户,单英一家就被并入了父母和弟弟所在户进行安置,除去父母和弟弟一家所占的份额,单英一家只获得了60平方米的最低保底安置面积。然而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同村男性村民在单独立户后,一家三口至少可享受平方米的安置面积。

高家村的周小敏则向记者展示了其作为户主的户籍证明和独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丈夫是入赘的,我们很早就与父母和弟弟分开住了,在村里也有合法的单独住房,但也不给我单独立户的资格。”

指挥部:早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不完善

随后,记者向嵊州市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核实情况。相关负责人承认了上述现象的存在,但他说,“外嫁女”不予单独立户,主要归结于村规民约以男权为中心的财产分配习惯和早年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善等政策。

该负责人介绍,桥南村不予单独立户的“外嫁女”有80余户,其中不少人在五六年前就拿到了由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私人建房用地预审表》,但后来由于这一区域即将进行城中村改造等原因,后续的建房审批程序就中止了。城中村改造开始后,这些问题就集中凸显了出来。

针对上述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士。据介绍,早在年,省国土资源厅就开始着手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问题的调研,并提出制定《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的建议和立法草案。年起,省国土资源厅以地方性法规项目向立法机关进行报送。年,《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被列入二类立法计划,相关立法草案仍在进一步研究中。因此,目前,除杭州、宁波两地(有立法权,已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外,在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上,我省其他地方主要以当地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法律人士:“外嫁女”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虽无明确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可遵照,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作为桥南村土生土长并在当地结婚生育,一直以来履行着如缴纳承包款等村民各项义务的“外嫁女”们,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样明显有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律公平原则的条文出现在由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应该是无效的,也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违背的。

石东坡提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相关部门应指导村委会进行及时修订。对于存有异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个人也可向上级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对其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如有不当和违法,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纠错,乃至撤销或废止。另外,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善等政策原因也不能成为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托词。既然已经确认外嫁女们的无房户身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其建房,从法律层面等同于其在农村拥有合法的私人建房用地。

而从法律实务层面,石东坡也给出了建议:多年来关于“外嫁女”的纷争多由司法途径解决,并且均以男女同权为裁判结果,“外嫁女”起诉维权胜诉率较高,这无疑是对“男女同权”的有力支持。因此,必要时“外嫁女”们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并对相关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网友评论:

网友1:市政府既然说没征收集体土地,那说明桥南社区的社员享受土地权,国土法有规定,如政府要使用土地只有租或者征用,希望广大桥南社员监管不要被村干部贱卖了

网友:希望中级法院能独立行政、依法审判。

网友3:三八国际妇女节,全世界都知道:尊重妇女。

网友4:现在农村土地证也不给办,有几个兄弟也分不开。

网友5:政府也被成被告,那国家真的要重视了

来源: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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