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嵊州职工有福了,企业可自建公共

嵊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规范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45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浙政办发[]79号)有关规定,结合嵊州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进一步提升全面小康社会水平的要求,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企业、行业系统、产业园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机制,努力解决企业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2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政府对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含改建,下同)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并切实加强用地、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充分调动企业、行业系统、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多方参与原则。

支持多种类型的企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明确投资人拥有其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经营权。突出住房解困。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企业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不得变相福利分房。纳入统一监管。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监管,建设标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准入退出等参照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适用范围和基本要求1适用范围

(1).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及高新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4).规定范围内企业利用自有厂房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5).房地产开发等各类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基本要求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2).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有较大规模、较大贡献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工业企业,一般为我市上年度工业企业30强、工业企业30优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有公租房建设条件的工业企业。企业在五大集镇的,可适当放开条件,一般为当地上年度工业企业前十强。

(3).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符合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

(4).企业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形式为主,其单套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按照《浙江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3/T-)实施。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专家楼等形式的公租房及展品展销中心、会议和培训中心等与职工生活无关的配套设施。

3企业改建自有厂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1)改建厂房位置应在市区居民集中区域,一般为卡尔路—罗小线—明心岭路—北直街—艇湖路—嵊州大道—常台高速—环城南路—城南大桥—卡尔路以内区域;或改建项目与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同一厂区。

(2)企业一般应为嵊州市上年度工业企业30强。

(3)企业职工数在人以上。

(4)企业经济实力较强,有充足的建设资金。

三、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经市建设局、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认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后,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1项目审批方面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2).企业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程序调整规划用地性质。

(3).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物管用房及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其中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为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不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面向本企业职工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用房配建比例为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职工食堂、职工市、职工活动室等生活配套设施配建比例不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

2用地政策方面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在计划中单列。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企业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保留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

(4).开发区及高新园区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5).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以集中配建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建设规模、交付标准、回购方式及回购价格等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同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参与竞买相应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3资金筹措方面

(1).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可以同等享受中央和省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助。财政部门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2).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号)要求提供信贷支持。

4税收规费方面

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所涉税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88号)中确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及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其他税费减免政策。

5其他优惠政策

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市政府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的开发建设补助。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的水、电、燃气等设施的建设和收费标准,按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实际使用量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标准计价。在工业用地上,不建人防设施的,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四、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一)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及项目开发协议进行建设,并统一进行内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管理设施。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应经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二)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要制订建设、分配方案和管理办法,报市建设局同意后实施,其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局会同建设局确定。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的,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及监督管理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建设局同意后实施。

(三)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时,应与租赁者签订市建设局提供的统一格式的租赁合同,并发给统一的租赁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在满足本单位职工需求后尚有多余的,经市建设局批准可向周边企业职工出租或市建设局统筹调配使用,权属不变。

(四)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产权归该企业投资者所有,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进行土地分割登记,不得按套、按户进行房屋登记发证,不得分割出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也不得空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市建设局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并与受让单位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准入条件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企业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整体转让的,须与企业资产一并处置。

(五)上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方面上级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拨付建设单位使用,由嵊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投资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补助额度按上级补助额度和项目建设套数确定,报市政府同意后按协议拨付使用,资金所有权属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项目建设单位在资产处置时须征得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建设单位转让项目所有权的,除征得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外,原则上应将项目整体转让且转让后项目性质不变;如发生项目性质改变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将补助资金一次性足额归还。

(六)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出租,不得出售或以租代售。如企业分割出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所建公租房的,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不按批准用途违法使用土地的”依法进行处理,并取消享受政府的各种奖励、优惠、荣誉政策,取消当年度“工业企业30强”评审资格,没收非法所得。

(七)企业等社会力量利用除住宅用地以外的自有存量土地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八)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九)市建设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分配公平、运行正常。

五、其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嵊州市内工业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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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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