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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小长假期间,
嵊州市环保局查获私自变更查封状态、
启用已查封设备的企业一家。
目前,
市环保局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4月28日上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三界镇工业功能区的绍兴上虞吉星服装压花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厂有1台平板印花机,5条手工平板印花线,1套颜料清洗废水净化系统。由于该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污染周边环境,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的三相电源箱进行查封,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下发查封决定书,告知其不得进行生产,如果擅自变更查封状态开启电源进行生产,将把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4月30日上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该公司检查,发现查封的电源箱被擅自启用,生产设备在运行生产,遂立即拍照取证,之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夫妻及管理员苏某某开展调查询问。经查,当日上午8时许,董某某的妻子急于赶制一批货物,未经市环保局许可擅自变更查封状态开启电源进行生产。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三)》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环保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月1日,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的妻子作出行政拘留6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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