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城南拆迁村9名外嫁女状告嵊州政
嵊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被指违法
9名“外嫁女”请求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本报记者丁田醒年3月8日
3月7日上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周某等9人诉嵊州市政府房屋征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去年3月,嵊州市三江街道桥南社区(原桥南村)开始城中村改造工作。在该区域的城中村改造中,男女不同权现象较为突出,户口还在村里的“外嫁女”不按一户单独计算安置补偿面积,哪怕男方入赘、已育小孩的三口之家,尽管拥有本村独立户籍、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等与同村男性村民相同的条件,也无法享受到相同的安置补偿政策(去年12月24日,本报曾就此做过专门报道)。周某等9人都是该村的“外嫁女”,自年10月起,她们不停地与被告相关部门沟通,要求被告依法拆迁、依法单独立户给予补偿安置,然而未果,遂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享有平等补偿权利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庭审中,原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嵊州市人民政府下属的派出机构三江街道发布的有关桥南社区房屋征收三公告三公示及一系列文件行为已经构成征收决定事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嵊州市人民政府并无作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法定职权,被告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对于《嵊州市城中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认定的周某等户口在村里的“外嫁女”无法享有单独立户资格的情况,原告代理律师在起诉书中称,《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征收补偿男女不同权,明显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请求对该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还强调涉案被征收桥南行政村(社区)大部分系集体土地,也有一部分系国有土地,属于混合土地,该土地的征收既要遵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更要严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截至签约补偿时,此案所涉及土地仍旧是集体土地,未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补偿也主要针对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被告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依法应予以驳回。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三江街道办事处(城南新区管委会)也是根据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规定与原告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拆除原告房屋、支付补偿款,其行为并无违法和不当。
对于《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安置人口的认定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周某等9人的户口虽然还在本村(社区),但已经外嫁,于是将其安置人口列入父母或者兄弟姐妹户计算,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获得的安置补偿款也一并计算在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中。
庭审结束后,鉴于原被告双方并无调解可能,合议庭决定择期作出宣判。
去年12月时,浙江法制报就报道这起事件:
而法律人士的意见是:
“外嫁女”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东坡认为,虽无明确的现行地方性法规可遵照,但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都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和地位平等有着明确规定。作为桥南村土生土长并在当地结婚生育,一直以来履行着如缴纳承包款等村民各项义务的“外嫁女”们,理应依法平等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这样明显有违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法律公平原则的条文出现在由当地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中,应该是无效的,也是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违背的。
石东坡提出,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特别是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村规民约,相关部门应指导村委会进行及时修订。对于存有异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相关个人也可向上级政府法制办提交书面审查建议,对其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如有不当和违法,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纠错,乃至撤销或废止。另外,私人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不完善等政策原因也不能成为侵犯“外嫁女”合法权益的托词。既然已经确认外嫁女们的无房户身份,并经相关主管部门预审同意其建房,从法律层面等同于其在农村拥有合法的私人建房用地。
而从法律实务层面,石东坡也给出了建议:多年来关于“外嫁女”的纷争多由司法途径解决,并且均以男女同权为裁判结果,“外嫁女”起诉维权胜诉率较高(参见本报11月19日刊登的《“农嫁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分配权》一文),这无疑是对“男女同权”的有力支持。因此,必要时“外嫁女”们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并对相关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以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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